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内容
1、服务对象范围:
A. 16周岁以上;
B. 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
C.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
D.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属于建档立卡残疾人。
2、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展集中照护服务:
A. 可建立照护服务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充分利用敬老院、幸福院、养老院、乡镇卫生院、托养机构等;
B. 照护服务机构要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和多功能护理床、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
C. 明确托养入住程序、标准和流程,建立“户申请、村申报、乡审批、县备案”和公示公告制度;
D. 对不同类型的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分区管理。
3、推动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
A. 可采取互助式服务的模式,以村为单位设立邻里互助服务点,提供洗衣做饭、打扫卫生、代购用品、送医送药等服务;
B. 培育和引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居家照料、上门服务、日间短托为主,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居家服务和日间照料;
C. 优先选用其亲属就近就便为其提供照护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现有公益性岗位予以安排;
D. 要签订照护服务协议,由村“两委”干部定期对照护服务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
E. 要持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定期随访、记录病情,监督按时服药,进行治疗康复和照护服务指导;
F. 建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台账。
4、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
A. 发挥和利用医疗机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的优势;
B. 优先将接受照护服务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和服务范围;
2019-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实施“福康工程”,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置假肢和矫形器等辅具,筛选肢体畸形患者免费进行手术矫治、康复训练和配置术后矫形器等辅具。
5、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
A.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利用现有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等闲置资源,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
B. 鼓励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捐款捐物、提供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
C. 企业或个人对从事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慈善捐赠支出,符合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有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